由於躲避來往車輛,造成單方交通事故,由交通部門出具責任認定書,不服可以申請複覈。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覈申請。
複覈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第五十二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覈申請後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複覈申請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複覈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