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XX公司、襄垣縣上馬鄉韓家莊村村民委員會與襄垣縣上馬鄉人民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裁定書

上訴人(原審原告):山西XX公司(原山西XX公司)。

山西XX公司、襄垣縣上馬鄉韓家莊村村民委員會與襄垣縣上馬鄉人民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裁定書

法定代表人:張XX,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郝XX,該單位職工。

委託代理人:武XX。

上訴人(原審被告):襄垣縣上馬鄉韓家莊村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胡XX,村委主任。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襄垣縣上馬鄉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楊XX,鄉長。

委託代理人:劉俊,襄垣縣古XX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山西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襄垣縣上馬鄉韓家莊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韓家莊村委)因與被上訴人襄垣縣上馬鄉人民政府(以下簡稱上馬鄉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襄垣縣人民法院(2016)晉0423民初107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爲,本案二審庭審中上訴人韓家莊村委提交了新證據,即其與XX公司簽訂的市政工程預算書、市政工程決算書,欲證明涉案工程的工程量和工程價款,鑑於該證據直接影響本案的實際工程量和工程價款,因此,本案應發還重審,發還後對本案的工程量和工程價款進一步查證覈實。另,XX公司除起訴請求支付其工程款XXX元外,還要求自2013年8月26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原審在沒有告知XX公司應明確利息損失的具體數額,沒有向該公司送達預交訴訟費通知單,告知其後果的情況下,以該公司主張利息損失不具體,未繳納案件受理費爲由不予審理欠妥。XX公司在二審中提出補交其請求利息的訴訟費的申請,發還後應一併處理。據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襄垣縣人民法院(2016)晉0423民初1072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襄垣縣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山西XX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8480元,上訴人襄垣縣上馬鄉韓家莊村村民委員會預交的案件受理費18498元,予以退回。

審判長  付XX

審判員  張XX

審判員  範 寧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