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孫XX,校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孫X,山東智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陳騰,山東智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杜XX,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漢族,居民,住聊城江北水城XX。
委託訴訟代理人:付XX,聊城東昌正坤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審理過程中,認爲本案須以本院(2016)魯1502民初3511號案件的審理結果爲依據,該案尚未審結。本院經審查認爲,本案應中止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訴訟。
審 判 長 肖寶昌
人民陪審員 李玉霞
人民陪審員 張淑榮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汝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