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始股東協議》


《創始股東協議》

(聲明:僅供參考,不能作爲您的決定或行爲的支持依據,使用前與律師協商,對此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甲方:,身份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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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身份證號碼:

地址:

手機號碼:,電郵:

 

丙方:,身份證號碼:

地址:

手機號碼:,電郵:

(以上一方,以下單稱創始股東股東,合稱全體創始股東全體股東協議各方。)

全體股東經自願、平等和充分協商,就共同投資設立本協議項下公司,啓動本協議項下項目的有關事宜,依據我國《公司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各方信守執行。

第一條公司及項目概況

        1.1公司概況

公司名稱爲,註冊資本爲人民幣(幣種下同):萬元,公司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經營期限等主體基本信息情況,以公司章程約定且經工商登記規定爲準。

        1.2項目概況

項目是一個,致力於,發展願景是成爲。

第二條股東出資和股權結構

        2.1股權比例協議各方經協商,對出資方式、認繳註冊資本、股權比例分配如下:

甲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認繳註冊資本萬元,持有公司%股權。

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認繳註冊資本萬元,持有公司%股權。

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認繳註冊資本萬元,持有公司%股權。

        2.2如任一股東決定以專利、商標著作權、不動產等法定其他出資形式出資的,應依法辦理相關評估、交付或轉讓手續。

        2.3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按公司章程約定,按時履行出資義務,否則,其股權比例自動調整爲實際出資金額佔公司註冊資本金的比例。

        2.4公司註冊資本金到位後,如仍不能滿足公司資金需要,則全體股東應按各自股權比例追加投資,不願意出資的,則其股權比例調整爲實際出資金額佔追加投資後公司的註冊資金的比例。

第三條股權稀釋

        3.1如因引進新股東需出讓股權,則由協議各方按股權比例稀釋。

        3.2如因融資或設立股權激勵池需稀釋股權的,由全體股東按股權比例稀釋。

第四條分工

甲方:出任,主要負責。

乙方:出任,主要負責。

丙方:出任,主要負責。

第五條表決

        5.1專業事務(非重大事務)

對於股東負責的專業事務,公司實行專業負責制原則,由負責股東陳述提出意見和方案,如其餘股東無反對意見的,則由負責的股東執行;如其餘股東均不同意,公司CEO仍不投反對票的,負責股東可繼續執行方案,但CEO應就負責股東提出的方案執行後果承擔連帶責任。

        5.2公司重大事項

對於公司重大事項,全體股東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在不損害公司利益的原則下,由佔公司以上表決權的創始股東一致同意後做出決議。

第六條財務及盈虧承擔

        6.1財務管理

公司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規範財務和會計制度,特別是資金收支均需經公司賬戶,並由公司財務人員處理,任一股東不得擅自動用公司資金。。

        6.2盈虧分配

公司盈餘分配、依公司章程約定。

        6.3虧損承擔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全體股東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第七條股權成熟及回購

        7.1全體股東同意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權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分年按月成熟,每月成熟  %,滿年成熟100%

        7.2未成熟的股權,仍享有股東的分紅權、表決權及其他相關股東權利,但不能進行任何形式的股權處分行爲。

        7.3任一股東如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應以壹元的價格(如法律就轉讓的最低價格另有強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將其未成熟的股權依其餘股東各自持股比例轉讓給其餘股東:

        7.3.1主動從公司離職的;

        7.3.2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職務的;

        7.3.3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被解職;

        7.3.4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競業禁止義務。

        7.4任一股東的股權在未成熟前,發生因婚姻關係解除而導致股權分割,或股權繼承,或被認定爲喪失行爲能力的,參照上述第7.3款執行。

 

         7.5回購

如發生上述第7.3款任一約定情形的,其餘股東有權要求發生該等情形的股東,以最近一輪新的融資的估值的%的價格,將已成熟的股權按其餘股東各自股權比例進行轉讓。其餘全部或部分股東決定行使本條款權利的,發生該等情形的股東,應按公司章程約定履行出資義務,並無條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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