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名譽權是指公民對自己的社會評價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權利。
侵犯名譽權,主要表現爲侮辱和誹謗兩種形式。
侮辱是使用暴力或口頭、文字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損害他人人格尊嚴的行爲。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