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誹謗罪的程序是怎樣的?

刑事自訴誹謗罪的程序是怎樣的?

像盜竊、搶劫、故意傷害等刑事案件,都屬於公訴案件,由檢察院發起訴訟。而有些刑事案件的發生,只有受害瞭解具體情況,比如誹謗罪,這時就需要受害人自己充當起訴人,向法院提交訴訟狀。那麼,刑事自訴誹謗罪的程序是怎樣的?下面我們通過本文做個大致瞭解。

一、刑事自訴誹謗罪的程序是怎樣的?

犯誹謗罪,被害人自訴告發的,法院才受理,否則不受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誹謗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當地羣衆公憤的;誹謗外國人影響國際關係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訴或不能告訴,人民檢察院應提起公訴。自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訴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二、誹謗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與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犯罪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

2、客觀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捏造並散佈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爲。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爲,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爲。所謂散佈,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佈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佈;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佈。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佈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佈虛假的事實,但並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3、主體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不能構成犯罪主體。

4、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行爲人明知自己散佈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爲人的目的在於敗壞他人名譽。如果行爲人將虛假事實誤認爲是真實事實加以擴散,或者把某種虛假事實進行擴散但無損害他人名譽的目的,則不構成誹謗罪。

綜上所述,誹謗罪屬於自訴案件,除非情節十分嚴重,造成國家利益受損的,否則法院不會接受來自檢察院的訴訟請求。刑事自訴誹謗罪的程序比較簡單,受害人可以委託律師寫一份刑事自訴起訴狀,連同被誹謗的證據材料一起提交給法院。經過審覈材料齊全的,法院受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