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損害賠償訴訟時效規定是多久?

一、侵權損害賠償訴訟時效規定是多久

侵權損害賠償訴訟時效規定是多久?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一般訴訟時效爲兩年。從知道侵權之日起計算。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二、侵權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三、侵權損害賠償的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因侵權行爲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爲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裏的侵權行爲地既包括侵權行爲實施地,也包括侵權行爲結果發生地。

(一)產品質量侵權糾紛案件的管轄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意見》第29條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爲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也就是說,在產品質量侵權糾紛案件中,其侵權行爲地往往具有多樣性。

(二)新聞侵權糾紛案件的管轄確定。

在新聞侵權糾紛案件中,往往侵權行爲地也具有多樣性,也就是說,報刊、雜誌的發行銷售地均可以被理解爲侵權行爲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