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和尋釁滋事罪的界限是什麼?

侮辱罪和尋釁滋事罪的界限是什麼?

一、侮辱罪和尋釁滋事罪的界限是什麼?

侮辱罪與尋釁滋事罪的界限比較明顯,不難區分。區分兩罪的關鍵在於侵犯的客體不同。侮辱罪是以侵害他人人格尊嚴和名譽爲客體;尋釁滋事罪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或社會秩序。

尋釁滋事罪中的辱罵,一般是指用粗蠻、帶惡意的話謾罵他人,此辱罵不要求針對特定的人,對一類人或一羣人的謾罵也可能構成本罪的辱罵。而侮辱罪中的侮辱意指除誹謗以外的一切嚴重損害他人人格尊嚴和名譽的行爲,其含義較尋釁滋事罪的辱罵更廣,並且侮辱行爲指向的對象應是特定的。如果當利用網絡辱罵他人的行爲指向了特定的人,且情節嚴重的,就可能與侮辱罪發生競合。此種情形依照張明楷教授的觀點,是按照想象競合犯的處斷原則,從一重罪處罰即可,不需要在兩罪之間尋找所謂的關鍵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二、公然侮辱他人與侮辱罪區別是什麼

公然侮辱他人行爲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格權。侵犯的對象是特定的自然人。人格權包括人格尊嚴以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以侮辱方式侵害他人姓名權的行爲,一般表現爲漫罵、羞辱他人的姓名,對他人的姓名進行有損人格的惡意解釋,以使他人的人格、名譽受到損害。肖像權是公民對自己的肖像利用和保護的權利。肖像與人的人格不可分離,直接關係到公民的形象的社會評價和人格尊嚴。侮辱肖像的行爲也一定會侵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是公民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名望聲譽,是一個公民的品德、才幹、信譽等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公民自出生之日起,即平等地享有人格權、名譽權和隱私權等人身權利。

侮辱罪還有尋釁滋事罪需要按照具體的案件情況進行分析,兩者的犯罪客體是不同的,尋釁滋事罪中的辱罵,一般是指用粗蠻、帶惡意的話謾罵他人,侮辱罪中的侮辱意指除誹謗以外的一切嚴重損害他人人格尊嚴和名譽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