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爲指的是什麼?

侵權行爲簡單的來說其實就是侵害他人的權益的一種行爲。那麼關於侵權行爲具體指的是什麼?它的內容又包括了哪些?這是大家所需要了解的。在下文中,就由本站小編爲大家帶來關於侵權行爲的具體的內容。

侵權行爲指的是什麼?

侵權行爲是一種行爲人實施的過錯行爲。在國外學者關於狹義的侵權行爲的各種觀點中,比較典型的是三種學說:一是過錯行爲說,該說從行爲的角度揭示了侵權的概念。持此種觀點的學者認爲,侵權行爲就是一種過錯。二是違反法定義務說。該說主要是從違反法定義務的角度來界定侵權行爲的概念。例如,英國著名學者溫菲爾德從侵權行爲與違約行爲相區別的角度,給侵權行爲下了一個公認爲最完備的定義。他認爲:“侵權行爲的責任系由違反法律事先規定的義務引起,此種義務針對一般公民而言,違反此種義務的補救辦法,就是對未清償的損害賠償的訴訟”,因而侵權行爲指違反了法律規定的、針對一般人的義務,而不是違反了由當事人自行協議所規定的、針對特定人的合同義務。三是過錯責任說,該說認爲過錯只是導致侵權責任承擔的根據。在法國,大多數學者通常根據《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任何行爲使他人受損害時,因自己的過失而致行爲發生之人對該他人負賠償的責任”的規定,認爲侵權行爲就是一種損害賠償的責任。

廣義說認爲,侵權行爲是產生責任的根據,但侵權行爲不僅僅是指因行爲人的過錯而導致的侵權行爲,還包括基於法律的規定而產生的責任。從廣義上來理解,侵權行爲不僅包括過錯行爲責任,還包括行爲人依據公平原則產生的責任和無過錯責任,這種責任也是法律制度規定所產生的。《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3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從該規定來看,既包括了因過錯產生的責任也包括了非過錯責任,可見中國《民法通則》採納了廣義的侵權行爲的概念。採納這一概念的理由主要在於:隨着現代侵權行爲法的發展歸責原則已經多樣化,除過錯責任原則以外還包括公平原則和無過錯責任,而這些責任都屬於侵權法上的責任,在探討侵權行爲概念的時候必須都包括這些責任。更何況由於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體現了對受害人的充分保護的侵權法的基本功能,實現了侵權法公平合理的分配損失的任務,因此,從廣義上理解侵權行爲的概念是必要的。

從廣義上理解侵權行爲確實有一定的道理。但在中國民法中,“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的情況主要是指公平責任。因爲我國法律並沒有承認完全的無過錯責任,通常所說的無過錯責任就是指嚴格責任,而嚴格責任雖然是嚴格的,但並非不考慮過錯,它仍然要以不可抗力、受害人的過錯和第三人的過錯作爲抗辯事由。正是因爲這一原因,嚴格責任並非不考慮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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