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權認定

共同侵權認定如下:
(一)存在加害行爲,且該行爲的行爲人必須爲二人或者二人以上,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二)共同侵權行爲的行爲人之間,在主觀上具有共同過錯,不僅是共同故意可以構成,而且共同過失也可以構成。
(三)共同侵權行爲導致的損害後果具有統一性,是指共同侵權行爲所造成的後果是同一的。
(四)共同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只有在加害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時才能構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爲的,應當與行爲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爲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共同侵權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