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不服裁定複議申請書怎麼辦

一、財產保全複議申請人不符合裁定的法律規定

財產保全不服裁定複議申請書怎麼辦

法院的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複審一次,如果法院對裁決不滿意,可以對所涉案件提出上訴或再審。“民事訴訟法”第六條“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對財產保全和裁定先行執行提出的複議申請,應當及時審查。裁定正確的,駁回當事人的申請;不正當的,作出新裁定或者撤銷原裁定。當事人不同意財產保全裁量權的選擇性,即申請複議的權利或者異議的權利。“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七十二條頒佈後,當事人對財產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選擇行使。

二、局外人申請複議的權利

根據法律規定,外人拒絕接受財產保全決定,並援引《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和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他們有權申請複議,但他們可以知情或者應當在財產保全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訴複議。人民法院對外人的複議申請,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10日內複審。

三、案外人的異議權

《第一審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執行本案時,因財產保全裁定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屬於本案的民事裁定,依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案件的財產保全和執行前裁定,由本案的審判法院執行》。法律效力,其執行當然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法律效力。民事裁定的執行屬於執行程序中的執行範疇,但負責執行的機關是本案的審判法院。總之,財產保全裁定的執行仍然屬於執行程序。前條第一、二種觀點認爲,財產保全裁定的執行不屬於執行程序中的執行,違反法律規定,不充分。

以上內容是關於財產保全複議申請人拒絕接受裁定時的有關救濟。我國對財產保全有相當嚴格的規定,爲了不損害被財產保全人的利益,一般在訴訟開始時就要求財產保全人爲訴訟的順利進行提供保障。因此,並不是說任何人都可以隨時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在保護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時,法律是從公平的角度來衡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