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規定是什麼?

一、二審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規定是什麼?

二審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規定是什麼?

二審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規定是: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爲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

二、訴訟時效抗辯的內容是什麼?

訴訟時效抗辯是一種法律行爲,是指當事人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法律行爲,也可以理解爲已經進入訴訟階段,對對方當事人違反有關“訴訟時效”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請求駁回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的情況。

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訴訟時效只適用於債權請求權,即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所謂債權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基於債的關係而產生的、請求特定人爲特定行爲的權利。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3)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我國的相關法律中明確的規定了在案件二審期間是不允許提起訴訟的抗辯時效的,法院是有權不接受這一類的訴訟請求的。如果當事人有新的收集到的,對案件的審理結果有影響作用的證據材料的,即時超過了訴訟時效法院也會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