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賴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怎麼辦?
1、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且責令老賴定期報告財產情況;
2、限制或者禁止其進行高消費活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爲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爲: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爲。
被執行人爲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爲。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爲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二、我國對老賴法院怎樣執行拘留
拘留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依法採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民事制裁措施。
司法拘留的條件是:
1、需有拒不履行義務的行爲。這是執行人員作出拘留裁定的前提條件,如果被拘留人沒有拒不履行義務的行爲就不能進行拘留,這是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
2、需經院長批准。司法拘留作爲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項強制措施,屬於執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應當經過三名以上執行員討論,報本院院長批准。
3、異地拘留應當符合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對不在本轄區的被拘留人,作出拘留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派人到被拘留人所在法院,請該院協助執行。
4、告知被拘留人法定權利。對被拘留人,根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僞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 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 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僞證的;
(三) 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在當代社會現在涉及到一些民事方面的借貸糾紛的時候,經常有一些人民幣有財產,但是仍然不執行,在這種狀況之下,我們國家也是有相對應的處理方式的,比如說將其納入到失信黑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