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建設承包合同能否走仲裁
民法典對建設承包合同能不能仲裁沒有作出規定,而仲裁法規定,建設承包合同糾紛符合仲裁條件的,可以申請仲裁。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建設工程的發包、承包、分包】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
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三條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對建設承包合同能不能仲裁沒有作出規定。
而《仲裁法》規定,如果承包合同有約定仲裁條款,並且具有仲裁事實和請求等條件的,可以申請仲裁解決承包合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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