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戰時掠奪居民財物罪既遂怎麼量刑?

一、構成戰時掠奪居民財物罪既遂怎麼量刑?

構成戰時掠奪居民財物罪既遂怎麼量刑?

5年以下有期徒刑,掠奪居民財物數額巨大的,影響軍事行動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可以判處5年以上到10年以下有期徒刑,掠奪居民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的,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重可判處死刑。

情節嚴重,主要是指聚衆殘害無辜居民、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的首要分子,殘害無辜居民多人的;掠奪無辜居民財物數額巨大的,殘害無辜居民手段惡劣的,嚴重影響我軍軍事行動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等等。

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是指殘害大批無事居民的,殘害無辜居民手段特別惡劣的,掠奪無辜居民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的,嚴重影響我軍重要軍事行動的,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四十六條

【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殘害無辜居民或者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戰時掠奪居民財物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戰時羣衆工作秩序。我軍歷來有嚴格的羣衆紀律,任何時候都要保護羣衆的正當利益。殘害無辜居民、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的行爲嚴重違反戰時羣衆紀律,敗壞我軍的聲譽,損害我國與羣衆的關係,破壞戰時羣衆工作秩序,增加我軍作戰的困難,將對作戰造成嚴重危害。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實施了殘害無辜居民、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的行爲。這種行爲不僅爲國內刑事法律所禁止,也爲國際法所禁止。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爲軍人,且是參加軍事行動的軍職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行爲人明知殘害無辜居民、掠奪無辜羣衆的行爲,侵害了無辜居民的人身、財產權利,違反了我國法律、軍紀,危害了我軍作戰利益,卻故意加以實施。那些確實出自於軍事行動需要而取用、毀壞軍事行動地區羣衆財產的行爲,不應認爲具有主觀上的罪過,不構成本罪。

在戰爭時代,軍人需要嚴格的遵守軍隊的紀律規章,如果是參加軍事行動的軍職人員在軍事行動地區,實施了掠奪居民財物的行爲,並且涉案財物數額較大的,此時該行爲人就會被認定爲構成犯罪,不僅僅需要被人民法院定罪量刑,還會被軍隊內部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