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自願原則有什麼規定
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條【平等原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五條【自願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第六條【公平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七條【誠信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第八條【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二、民法自願原則的表現
1、當事人自主決定民事事項。
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可以自主決定各種事項,不僅可以決定是否實施某行爲或參與某民事法律關係,而且可以決定行爲的相對人、行爲的方式以及法律關係的內容等等;
當事人不僅可自主決定實體上的權利義務,而且可自主處分其權利,選擇處理糾紛的程序、方式等等。
當事人關於民事事項的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就有法律效力,並且“約定大於法定”,即當事人關於該事項約定的效力優先於法律關於該事項的任意性規定。
2、當事人對自己的真實意思負責。
在民事活動中,只有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也只對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的民事行爲負責。
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爲,當事人可不認可其效力,可不受其拘束。
並且,當事人對於在意志不自由的情況下造成的損害,原則上也不承擔責任。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
如果民事法律行爲不是當事人自願實施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