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應該怎樣確定故意
1、對故意的判斷依據是主觀標準,一來此種行爲比較容易判斷,以主觀標準加以認定不至於使得受害人無法獲得充分救濟,二來此種行爲採取主觀標準也能有效的實現立法宗旨。
2、故意的主觀過錯形態,是指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會導致某一損害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損害結果的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
3、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過錯責任原則】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無過錯責任原則】行爲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爲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二、過錯的屬性認識是怎樣的
(一)過錯具有行爲人主觀狀態的屬性。
具體來說,主觀過錯形態應該分爲故意和過失兩種。
1、故意的主觀過錯形態,是指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會導致某一損害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損害結果的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
2、過失的主觀過錯形態,是指行爲人應當預知自己的行爲有可能會導致某一損害結果,因爲疏忽而沒有預知或者輕信損害結果不會發生的心理狀態。
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都是行爲人在實施行爲時的主觀心理狀態,而這兩種心理狀態都是導致過錯產生和存在的原因。
而過錯本身也體現在這兩種主觀心理狀態中,也可以說,行爲人有這種主觀心理狀態,本身就是過錯。
因此我們得出結論,過錯具有行爲人主觀狀態的屬性。
(二)過錯具有客觀行爲和客觀聯繫的屬性。
從上文當中,我們可以看出來判斷侵權責任是否故意,主要取決於對於主觀意識的判斷,一來此種行爲比較容易判斷,以主觀標準加以認定,以不至於使得受害人無法獲得充分救濟爲主要標準,二來此種行爲採取主觀標準也能有效的實現制定法律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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