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打架立案後如何撤銷
夫妻打架構成犯罪,公安機關立案後,雙方當事人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如果情節較輕,不追究刑事責任,可以撤銷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九條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第二百九十條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二、公安機關立案有哪些
流程公安機關受理報案後,經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准,予以立案。
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應予立案:
1、認爲有犯罪事實;
2、涉嫌犯罪數額、結果或其他情節達到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3、屬於該公安機關管轄。
公安機關經審查決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七日內送達報案的控告人。
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要求立案的複議,或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夫妻打架被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後,經調查達成和解協議的,如果情節比較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可以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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