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銷的合同是不是自始無效
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爲自始無效。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爲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爲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爲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可撤銷的合同有哪些情形
1、重大誤解。
即行爲人因對行爲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品種、質量、規格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爲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的損失的。
2、顯失公平。
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它對利益受損方而言,並非自願接受。其主要特徵在於一方利用對方缺乏經驗和緊迫而乘人之危。合同的公平與否,還應當以當事人之間的物質利益是否均衡加以判定,只有將主客觀要件結合起來,才能正確認定顯失公平問題。
3、乘人之危。
是指當事人一方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緊迫需要,強迫對方接受明顯不公平的條件,並做出違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4、欺詐、脅迫。
即一方當事人採用欺騙或實施不法行爲給對方造成危難等手段,使對方做出違背真意的意思表示。
三、合同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2)採用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3)意思表示真實合法;
(4)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5)或者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
可撤銷的合同就是屬於不受法律保護的合同,此合同即使簽訂也不會產生法律效力,但對合同的撤銷只能由人民法院或者是仲裁機構來進行實施,只有確定存在可撤銷的法定事由,這樣才能保障到各自的權益,合同撤銷之後雙方也不會存在任何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