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和合同法關係是怎樣規定的?

民法典》施行後,《合同法》同時失效。

民法典和合同法關係是怎樣規定的?

《民法典》是關於民事法律的一般性規範和各個分編對民事關係的單獨規定,包括了合同法的內容;合同法則是一部民事單行法。合同法的制定需要參照《民法典》的規定,但兩者的不同之處還是很多的。

(一)《民法典》有關民事法律行爲有效的規定

1、民事法律行爲有效的一般要件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

(1)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2、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民事法律行爲的有效

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爲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理解與適用:該規則銜接民事法律行爲效力的追認制度。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所從事的民事法律行爲,在有效之外應爲無效。但立法將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有效之外的無效行爲歸入了可追認,通過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認可生效。

3、法定代表人代表行爲的有效

第六十一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理解與適用:《民法典》在法人一章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行爲效力的規定也構成民事法律行爲效力制度的一部分。代表行爲以“身份及名義”進行判斷,在今後合同審查中應注意是否需要約定蓋章後生效。

4、職務行爲的有效

第一百七十條 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爲,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以上全文詳細的介紹了《民法典》和合同法關係,合同對我們日常生活而言是很重要的一件東西,合同作爲約束雙方行爲的重要書面憑證,有着很重要的法律效力,《民法典》作爲關乎民事關係的重要參考,應該協調好與合同法等民事相關法律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