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指的是什麼

一、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指的是什麼

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指的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這是解決共同管轄中管轄衝突的法律規定,也是管轄制度中選擇管轄的根據。所謂選擇管轄,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對同一案件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複立案;立案後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根據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的規定,可以看出,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即共同管轄是從法院行使管轄權角度出發的,選擇管轄是從當事人行使起訴權角度出發的。共同管轄是選擇管轄的基礎和前提條件,選擇管轄是對共同管轄的落實和實現。二者都是對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和專屬管轄法律規定適用的進一步落實和補充。

二、管轄恆定原則指的是什麼

管轄恆定是指確定案件的管轄權,以起訴時爲標準,起訴時對案件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因確定管轄的事實在訴訟過程中發生變化而影響其管轄權。

管轄恆定包括級別管轄恆定和地域管轄恆定,前者主要指級別管轄按起訴時的訴訟標的額確定後,不因爲訴訟過程中標的額增加或減少而變動。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執行級別管轄規定幾個問題的批覆》中規定:“當事人在訴訟中增加訴訟請求從而加大訴訟標的額,致使訴訟標的額超過受訴人民法院級別管轄權限的,一般不再予以變動。但當事人故意規避有關級別管轄等規定的除外。”後者指地域管轄按起訴時的標準確定後,不因爲訴訟過程中確定管轄的因素的變動而改變。

管轄恆定原則指的是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通過增加訴訟請求,從而導致了訴訟標的額度增大,使得訴訟標的額超過了受理法院的管轄權限的,如果出現了該情況的話,一般是不會允以進行變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