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能否延長

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能否延長
律師解答:可以。律師解析:簡易程序因爲特殊情況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
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爲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普通程序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