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

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第一、侮辱罪、誹謗罪。第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三、侵佔罪。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爲,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