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勒索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陳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6、鑑定意見;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