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搖撞騙罪是否有數額的規定?

一、招搖撞騙罪是否有數額的規定?

招搖撞騙罪是否有數額的規定?

沒有規定;本罪屬於行爲犯,只要行爲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原則上就應當以犯罪論處,應當立案偵查。

行爲人必須具有招搖撞騙的行爲,即行爲人要以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或職稱,招搖炫耀,利用人民羣衆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信任,實施了騙取非法利益的爲。所謂招搖撞騙,即到處行騙,因而構成犯罪的行爲。一般都具有連續性、多次性的特點。如果行爲人只有一次這種行爲的,原則上不宜以犯罪論處。上述兩種要素必同時具備並存在有機的聯繫,才符合招搖撞騙的客觀要求。如果行爲人出於虛榮心僅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但並未藉此實施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爲不構成招搖撞騙罪。如果行爲人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但並未藉此實施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爲,不構成招搖撞騙罪。如果行爲人既有冒充國工作人員的行爲,又有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爲,但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爲未以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爲手段的,即兩行爲之間不存在有機聯繫的,也不構成招搖撞騙罪,其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爲可能構成其他犯罪。所以,對於招搖撞騙罪量刑有數額嗎,是沒有要求的。

二、招搖撞騙的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對社會的正常管理活動。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爲。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冒充行爲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人員;二是此種國家機關人員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職務低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職務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是指以假冒的身份進行炫耀、欺騙,關鍵在於“騙”,如騙取金錢、愛情、職位、榮譽等,從而獲得非法利益。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爲了謀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損害國民對國家機關的信賴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綜合上面所說的,招搖撞騙的立案標準與其它的不一樣,一般不是以數額來進行判刑,而且根據違法得的行爲來進行處罰,只要構成此罪的條件,就可以進行判刑,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一定要按法律規定的條款來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