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自首情節不批捕的規定是怎樣的

有自首情節不批捕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有自首情節不批捕的規定是怎樣的?

法律沒有規定有自首情節不批捕,但有自首情節的,可以從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二、不予批捕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類型及公安機關依法應相應採取的措施。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常見於以下幾種情形:

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逮捕必要的;

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

4、屬於罪當逮捕,但確係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三、逮捕和刑事拘留的區別是什麼?

1、刑事拘留的執行地點在拘留所,而逮捕的執行地點在看守所。

2、刑事拘留的決定機關是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逮捕的決定機關是檢察院和法院。

3、刑事拘留最長只能羈押三十七天,而逮捕後的羈押期最長可以達到三個月。

綜上所述,如果人民檢察院沒有批捕,肯定不是因爲嫌疑人有自首情節,類似嫌疑人涉嫌故意殺人罪或者販毒罪,絕不可能因爲主動投案自首就不批捕。但自首對犯罪嫌疑人自身是有利的,自首可以從輕處罰的幅度要根據案件詳細情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