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拒絕司法鑑定怎辦?

對方拒絕司法鑑定怎辦?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可能很少接觸到司法鑑定,但是在一些訴訟案件中,爲了查明案件事實,法院、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會指派或者委託有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對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鑑別和評定。司法鑑定報告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爲法庭上的證據使用。在鑑定過程中,對方拒絕司法鑑定怎辦?

司法鑑定通常包括:法醫鑑定,即對與案件有關的屍體、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內物、毛髮等進行鑑別和判斷的活動;法醫精神病鑑定,即對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沒有刑事責任能力進行鑑別和判斷的活動;刑事技術鑑定,即對指紋、腳印、筆跡、彈痕等進行鑑別和判斷的活動;會計鑑定,即對賬目、表冊、單據、發票、支票等書面材料進行鑑別和判斷的活動;技術問題鑑定,即對涉及工業、交通、建築等方面的科學技術進行鑑別和判斷的活動等。

司法鑑定中,人身傷害情況的法醫臨牀鑑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的法醫精神病鑑定是常見的兩種鑑定。

申請司法鑑定應遵循以下程序:

司法鑑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鑑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託,從事委託請求事項的司法鑑定;非訴訟案件鑑定的受託從其行業規定。

1、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鑑定委託。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鑑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鑑定委託。當事人委託司法鑑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如果對方拒絕司法鑑定怎辦?應當申請法院提交鑑定部門進行鑑定,在必要的時候法院會依職權提交司法部門進行鑑定。在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享有平等的鑑定請求權,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鑑定的,另一方當事人申請,可以重新鑑定,法官控制鑑定的最終決定權。爲了保障當事人的鑑定申請權能實質性的行使,法律還應規定,只要當事人提出的鑑定申請符合法定程序性要件,法院就應當批准,不得對控辯雙方實行差別對待或歧視。法院不批准當事人的鑑定申請得說明理由。根據《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除外。  

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鑑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綜上所述,申請司法鑑定對雙方當事人都是平等的。申請司法鑑定一定要去有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司法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報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可以作爲證據使用。如果對方拒絕司法鑑定怎辦?可以申請法院提交鑑定部門進行鑑定,在必要的時候法院會依職權提交司法部門進行鑑定。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助大家,如有其它相關的法律問題,可以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