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37天取保候審可以嗎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綜上,親朋好友只要符合保證人條件,在刑事拘留37天后就可以擔保。
二、取保候審的程序
(一)刑事訴訟法第52條: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可以爲其申請取保候審。
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對取保候審申請,有權決定的機關,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
(二)公安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向其本人宣佈,並由其本人在取保候審決定書上簽名。
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宣佈取保候審後,應當立即將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送達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並告知公安機關在執行期間擬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徵得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同意。
以保證人方式保證的,還應當將取保候審保證書同時送達公安機關。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四)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15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於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
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公安機關,並將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書送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有保證人的,還應當通知保證人解除保證義務。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爲取保候審超過法定期限,要求解除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在7日內審查決定。
綜上所述,刑事拘留一般都不會超過37天,超過37天之後,一般都會予以立案,或者行爲人情況不嚴重的,可以進行取保候審。
但取保候審成功之後,也必須在警方規定的範圍內進行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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