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民事行爲能力是保證人的條件嗎?

監外執行民事行爲能力是保證人的條件嗎?

一、監外執行民事行爲能力是保證人的條件嗎?

監外執行的保證人條件: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願意承擔保證人義務;能夠與被保證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市、縣;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監外執行,是指由於罪犯具有法律規定的某種情況而暫時變更刑罰執行場所和執行方式,在監獄外執行刑罰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暫予監外執行規定》

第十一條保證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願意承擔保證人義務; 

 (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四)能夠與被保證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市、縣。

二、監外執行的條件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適用監外執行的對象爲被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適用條件爲:

1、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

2、處於懷孕期間或者正在哺乳期的婦女;

3、生活無法自理,監外執行無社會無限性。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孕婦或者哺乳期的婦女也可以適用監外執行,自傷自殘的犯罪分子不適用監外執行。

患有白血病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肚子裏有孩子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孩子的婦女; 沒辦法自己處理自己的日常生活,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懷孕或需要哺乳孩子的無期徒刑的罪犯,也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但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等的罪犯,不能保外就醫。 監外執行是一種刑罰執行制度,指因爲罪犯具有規定的某種情況而暫時更改刑罰執行的場所和方式,在監獄外面執行刑罰。 對於決定可以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給予收監的,作出決定後,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到相關執行機關。

監外執行的保證人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能擔任,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是其中的一個條件,能夠執行監外執行的條件包括當事人是處於懷孕期間或者正在哺乳期的婦女,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生活無法自理,監外執行無社會無限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