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訴訟再審可以有陪審員嗎
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審理的,實行人民陪審員陪審的制度。所以法院對案件再審的,要有審理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照本法實行人民陪審員陪審的制度。第一百八十三條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
二、陪審員的產生條件是什麼
作爲審理案件的陪審,輔助法庭工作。
在我國,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年滿二十三週歲;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體健康。
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和被開除公職的,不得擔任陪審員。
人民陪審員在辦案過程中和審判員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一致的。
但是人民陪審員不需要通過司法考試,任命也要經過地方人大常務會議通過,學歷要求大專以上,參加審判活動期間工資由人民法院拿。
人民陪審員有的也參加案件的執行工作,人民陪審員有時也單獨調解簡易案件。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照本法實行人民陪審員陪審的制度。
人民陪審員一般是三人。
所以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進行再審的,應該有陪審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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