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訴訟中法人能否成爲主體
刑事訴訟中,法人可以成爲主體,例如在單位犯罪中,可以追究法人的刑事責任,對法人單位處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單位負刑事責任的範圍】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爲,法律規定爲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
(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於刑事案件,依照法律進行的收集證據、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
(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爲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爲參加訴訟的人;
(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二、刑事訴訟特徵
1.刑事訴訟是行使國家刑罰權的活動。
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
因此,刑事訴訟法與刑法關係密切,學習刑事訴訟法必須對刑法有所瞭解。
2.刑事訴訟由國家專門機關負責進行。
刑事訴訟活動主要由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負責進行。
其中,享有偵查權的機關包括: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軍隊的保衛部門、監獄和走私犯罪偵查局。
在考試中,一般以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偵查權限爲考察重點。
人民檢察院是唯一享有檢察權的機關。
在刑事訴訟中,檢察權貫穿始終,如對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監督;
自偵案件的偵查;
批准逮捕;
審查起訴;
出庭支持公訴;
抗訴;
執行監督;
等等。
人民法院是唯一享有審判權的機關。
根據第12條規定,審判階段是確定公民有罪的必經階段。
因此,審判程序一直是律考的重點。
3.刑事訴訟必須有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
在刑事訴訟中,訴訟主體除包括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外,還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被告和證人、鑑定人、書記員、翻譯人員等訴訟參與人。
各訴訟參與人(尤其是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訴訟地位及其權利義務關係是刑事訴訟學習的重點。
4.刑事訴訟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這是刑事訴訟的一個重要特徵。
與其它社會活動不同,刑事訴訟活動是刑事訴訟法的產物。
只有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活動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刑事訴訟案件的流轉程序一直是律考關心的重點。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而犯罪主體包括法人、自然人等,法人犯罪的,構成單位犯罪,對法人單位可以處罰金等刑罰。
所以法人不是刑事訴訟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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