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案件最輕判什麼

最輕的是判決無罪接下來是有罪免處。如果受害人對判決不服,可以向檢察院反映,要求檢察院抗訴。但不考慮案情如何直接要求法院判處被告人實刑是不可能的。判決是法院根據被告人所犯的罪行等情節考慮的。

公訴案件最輕判什麼

公訴案件,亦即刑事公訴案件,是指由各級檢察機關依照法律相關規定,代表國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提起訴訟的案件。

刑事訴訟中的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的案件,以及對於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認爲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涉嫌構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審查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並告知被害人有權提起自訴; 

(二)不屬於本院管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 

(三)不符合前條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之一,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日內補送; 

(四)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宣告被告人無罪後,人民檢察院根據新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依法受理; 

(五)依照本解釋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裁定準許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 

(六)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或者退回人民檢察院; 

(七)被告人真實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依法受理。 對公訴案件是否受理,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