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二審證據是否還需要質證
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進行二審的,在二審的過程中需要對證據進行質證,由被告人和檢察院進行法庭辨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三條下列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應當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應當開庭審理的其他案件。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沒有上訴,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第三百九十九條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重點圍繞對第一審判決、裁定有爭議的問題或者有疑問的部分進行。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審理:
(一)宣讀第一審判決書,可以只宣讀案由、主要事實、證據名稱和判決主文等;
(二)法庭調查應當重點圍繞對第一審判決提出異議的事實、證據以及新的證據等進行;
對沒有異議的事實、證據和情節,可以直接確認;
(三)對同案審理案件中未上訴的被告人,未被申請出庭或者人民法院認爲沒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傳喚到庭;
(四)被告人犯有數罪的案件,對其中事實清楚且無異議的犯罪,可以不在庭審時審理。同案審理的案件,未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也未對其判決提出抗訴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應當准許。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參加法庭調查和辯論。
二、刑事訴訟證據基本特徵
1、客觀性:
是指作爲案件證據的客觀物質痕跡和主觀知覺痕跡,都是已經發生的案件事實的客觀反映,不是主觀想象、猜測和捏造的事物。
2、相關性:
又稱爲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有實質性聯繫,從而對案件事實有證明作用。
3、合法性:
是指證據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查證,都由法律予以規範和調整,作爲定案根據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採證標準,爲法律所容許。
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唯一根據或手段(即所謂的證據裁判原則),而案件事實又是裁判的根據(即所謂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原則),因此爲了保障裁判公正,證據必須真實可靠。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刑事案件無論進行一審還是二審,都需要進行質證的,如果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二審法院會重點對證據進行質證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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