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刑法失火罪的構成要件
有哪些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失火罪的客體要件是危害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和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客觀要件是行爲人實施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爲。主體要件是爲一般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失火罪與放火罪有哪些
不同
1、在客觀方面,失火罪必須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才能構成。
放火罪並不以發生上述嚴重後果作爲法定要件,只要實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爲,放火罪即能成立。
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
失火罪是過失犯罪,以發生嚴重後果作爲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
3、主體要件處罰年齡不同,放火罪年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即可構成;
失火罪年滿16週歲的人才負刑事責任。
4、主觀罪過形式不同:
放火罪由故意構成,失火罪則出於過失。
這是兩種犯罪性質的根本區別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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