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期徒刑假釋後的考驗期爲幾年
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爲十年,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
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二、如何申請假釋
1、由執行強制勞動改造的監獄向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並附以下材料:
(1)《提請減刑建議書》或者《提請假釋建議書》;
(2)終審法院裁判文書、執行通知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複印件;
(3)罪犯計分考覈明細表、評審鑑定表、獎懲審批表;
(4)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材料;
(5)提請假釋的,應當附有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關於罪犯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調查評估報告;
(6)根據案件情況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監獄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收到監獄的假釋建議書後審查其材料是否齊全、手續是否齊備、程序是否合法。
3、人民法院在審查案件材料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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