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的取保候審金不退好還是退了好
取保候審金退了好,取保候審金一般能退。
如果公安局不退,可以投訴。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零一條 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本規定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有關規定,也沒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或者具有本規定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製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
被取保候審人可以憑退還保證金決定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被取保候審人委託他人領取的,應當出具委託書。
二、保證金退還流程是什麼
1、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
2、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覈後,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退還保證金決定書》。
3、公安機關決定退還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後,應當在解除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同時,通知指定的銀行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並責令犯罪嫌疑人在《退還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
取保候審保證金,是指公安機關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決定取保候審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責令犯罪嫌疑人爲保證其不妨礙、不逃避刑事訴訟活動而交納的一定數額的現金。
綜上所述,繳納保證金是作爲擔保,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敦促其配合相關機關的工作正常到案的制度。
如果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遵守了相關規定,在取保候審到期後,公安機關是要通知指定的銀行退還保證金的,如果公安機關不退還保證金,我們可以向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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