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階段會見重點是什麼?

一、審查起訴階段會見重點是什麼

審查起訴階段會見重點是什麼?

審查起訴階段會見重點是詢問案件的事實,聽取犯罪嫌疑人的辯解。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會見嫌疑人無須再向檢察機關提交申請。其他辯護人則需要經過人民檢察院,纔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

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及授權委託書會見犯罪嫌疑人,看守所應該及時安排會見。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場所在看守所內。會見被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時,在被監視居住地進行。

二、律師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以及人民法院審理階段,律師會見的內容。

辯護律師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覈實有關證據。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有權詢問案件事實,聽取犯罪嫌疑人的陳述和辯解;有權覈對有關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無罪、罪輕、罪重的材料,詢問犯罪嫌疑人有無新的證人、物證及證據線索;有權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案件情況,如羈押期限、有無隨案被扣押、凍結的財產等。

辯護律師必要時可以申請調查取證或者依法自行收集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輕”或者“無罪”的證據。依法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根據案件事實建議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若羈押期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或變更強制措施,案件進入審理程序後,律師會見被告人時,有權聽取被告人的自行辯護意見,並將律師辯護意見告知被告人;有權詢問被告人有無證明自己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證據及證據線索;有權告知其審判程序、其所享有的訴訟權利。律師根據瞭解的情況,參與刑事審判活動,依法爲被告人進行“罪輕”或者“無罪”辯護,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目前如果涉及到刑事犯罪案件的劃定,被採取第1次強制性措施之後,就可以獲得要求辯護的權利。也就是可以聘請律師,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按照國家法律當中的規定是需要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瞭解案件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