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安拘留5天會不會保釋出來
治安拘留不能取保候審。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
公安機關認爲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治安管理條例》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在我國大陸地區的刑事訴訟中是沒有保釋這樣一種說法的,與之對應的概念應該是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取保候審;
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和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擔保,保證其不逃避偵查或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吸毒拘留15天能保釋嗎
吸毒者被拘留的,不可以保釋,因爲此處的拘留指的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一般不超過十五天。只有刑事拘留纔可以申請保釋,行政拘留不可以保釋,但是被處罰人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暫緩執行拘留。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三、刑事拘留會不會是行政拘留
刑事拘留不是行政拘留。兩者存在以下區別:
1、性質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保障性措施,是一種訴訟行爲,其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本身不具有懲罰性;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的一種處罰方式,實質上是一種行政制裁,其目的是懲罰和教育有一般違法行爲的人。
2、法律根據不同。刑事拘留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採用的;行政拘留則是根據《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行政法律、法規而採用的。
3、適用對象不同。刑事拘留適用於刑事案件中涉嫌犯罪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適用於有一般違法行爲的人。
4、羈押期限不同。對於一般現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爲37日。而行政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5日。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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