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訴書程序流轉的規定是什麼?

如果是檢察院抗訴的,此時刑事案件的程序就是會進入到再次審查的階段。刑事案件抗訴程序包括:立案審查---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人民檢察院發現等情況;審查約定是否提出抗訴,並作出決定——抗訴決定或不抗訴決定;若決定抗訴,檢察院要作出抗訴書並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最後檢察院要派員出庭。

刑事抗訴書程序流轉的規定是什麼?

(一)立案審查

作爲一種事後監督,人民檢察院主要通過以下幾種途徑發現人民法院裁判的錯誤:第一,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的申訴;第二,國家權力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轉辦;第三,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第四,人民檢察院自行發現。上述四種途徑也就是人民檢察院民事抗訴案件的主要來源。

對於以上來源的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並由有抗訴權或者有提請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立案,進行是否提出抗訴的審查。根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立案以後調(借)閱人民法院審判案卷,並在調(借)閱審判案卷後3個月內審查終結。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原判決、裁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訴條件,審查的主要方式是就原審案卷進行審查,非確有必要時,不進行調查。

(二)決定提出抗訴

經過審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作出抗訴、不抗訴、向人民法院或者有關單位提出檢察建議的決定。其中,對於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經審查符合抗訴條件的,應當由檢察長批准或者由檢察委員會決定,作出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決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經審查認爲符合抗訴條件的,應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

有權直接作出抗訴決定的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於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只能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根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應當製作《提請抗訴報告書》,並將審判卷宗、檢察卷宗報上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報告書》應當載明:案件來源、當事人基本情況、基本案情、訴訟過程、當事人申訴理由、提請抗訴理由及法律依據。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案件,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3個月內審查終結,並依法作出抗訴或者不抗訴的決定。需要延長審查期間的,由檢察長批准。

作出抗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其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例如,對於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決、裁定,人民檢察院發現具有法定抗訴事由的,應當由省人民檢察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其中,省人民檢察院應當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而不能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也不能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而不能向高級人民法院或者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發現本院抗訴不當的,應當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撤回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抗訴不當的,有權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撤回抗訴,應當製作《撤回抗訴決定書》,送達同級人民法院,通知當事人,並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下級人民檢察接到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撤銷抗訴決定書》,應當製作《撤回抗訴決定書》,送達同級人民法院,通知當事人,並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在我國的刑事案件的處理程序中,我國的人民檢察院肩負的職責是很多的,既是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又是我國的刑事公訴案件的公訴人,如果是在公訴案件中,人民檢察院對於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不滿的,此時是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抗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