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險物品肇事罪既遂一般判幾年
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的,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犯罪既遂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雖然刑法上沒有規定犯罪既遂的判斷標準,但據刑法分則各種犯罪構成的具體規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論,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幾種形式:
結果犯、危險犯、行爲犯、舉動犯。
根據刑法對各類犯罪既遂的定義,我們可以瞭解到犯罪既遂的標準從根本上說是行爲人所故意實施的行爲已經具備了某種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但因不同類型的犯罪,法律設定的構成要件要求有所不同,所以既遂的判斷標準也應具體分析。
(一)結果犯結果犯是以法定結果的出現爲既遂,結果是指犯罪行爲通過犯罪對象的作用而給犯罪客體所造成的物質性的、可以具體測量確定的現實損害結果。
這類犯罪較多,典型的如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最高的法定結果就是他人的死亡,他人的死亡結果出現才爲既遂。
(二)危險犯危險犯是以行爲人實施的危害行爲造成法律規定的發生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作爲犯罪既遂標誌的犯罪。
其既遂不是以造成物質的有形的犯罪結果爲標準,而是以法定的可觀狀態的具備爲標誌,行爲人所實施的行爲只要足以致使某種危害結果發生就屬於既遂。
(三)行爲犯行爲犯是指以犯罪行爲實施到一定的程度就成爲既遂,這類犯罪的既遂的出現並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有形的犯罪結果,也不要求實際損害的可能性即危險狀態的出現,而是以行爲完成爲標誌。
通過分析知道,依據《刑法》的規定,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既遂的,如果造成嚴重後果,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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