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到逮捕通知書是批捕了嗎
收到逮捕通知書即意味着已經批捕,先批捕纔會對嫌疑人執行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接到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決定書後,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並在執行完畢後三日以內將執行回執送達作出批准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如果未能執行,也應當將回執送達人民檢察院,並寫明未能執行的原因。
第一百四十三條執行逮捕時,必須出示逮捕證,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捺指印,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註明。
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
執行逮捕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二、批捕的條件有哪些
(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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