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機關指定監視居住監督方式有哪些
(二)聽取偵查機關(部門)作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決定的理由和事實依據;
(三)聽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的意見;
(四)其他方式。
二、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爲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監視居住條件的,可以監視居住。
對於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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