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未明的追訴期過了還需要追究責任嗎?

沒有確定嫌疑人過了追訴期限是不需要再承擔刑事責任的,只有在追訴期限之內確定犯罪嫌疑人的纔可以進行審判,如果已經追究過了刑事責任,那麼對於案件就會立即的撤銷或者是直接宣佈不予起訴。

犯罪嫌疑人未明的追訴期過了還需要追究責任嗎?

追訴時效是刑法規定的司法機關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而犯罪已過法定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予起訴,或者宣告無罪。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我國刑法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爲標準,規定了4個檔次的追訴時效。根據《刑法》第87條的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法定最高刑爲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爲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爲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

根據上述規定,在確定具體犯罪的追訴時效的期限時,應當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分別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相應條款或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進行計算追訴時效期限:

(1)在只規定一個量刑幅度的條文中,應依照該條文的法定最高刑確定追訴時效的期限。

(2)在一個條文中規定有兩個以上不同的量刑幅度的,應按與其罪行相對應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其追訴時效期限。

(3)如果所犯罪行應當適用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其追訴時效的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我國的刑事案件,還是我國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此時都是存在着一定的時效期限的限制的,也就是說,對於刑事案件來說,在確定犯罪行爲的追訴期之後,如果是超過追訴期限仍然無法結案的,此時就是不再追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