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轉刑事案件可以嗎?

尋釁滋事罪轉刑事案件可以嗎?

一、尋釁滋事罪轉刑事案件可以嗎?

尋釁滋事本來就是《刑法》規定的一種罪名,達到嚴重情形可以成立尋釁滋事罪。刑法第293條四種情形可定爲尋釁滋事罪。但是尋釁滋事罪不代表涉黑,要根據具體情形判斷。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爲。

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最新尋釁滋事罪的量刑標準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具有其中一種情形的一般爲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定罪的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非定罪的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種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個月。尋釁滋事致人輕傷的,爲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每增加輕傷一人,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

三、尋釁滋事罪如何認定?

認定尋釁滋事罪,應該從尋釁滋事罪的犯罪構成入手。根據我國《刑法》對尋釁滋事罪的定義,尋釁滋事罪有四種法定情形,它們是指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其中,隨意毆打他人,要求情節惡劣,一般指多次隨意毆打他人取樂,或者毆打他人致人輕傷。而追逐、攔截、辱罵或者恐嚇他人,一般也指多次、經常性地進行這類行爲;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行爲,要求是達到數額較大或者次數較多的程度;至於最後一種情形,一般是指使商場、飯店等營業場所不能正常營業,堵塞交通,造成財產損失,擾亂公共秩序等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這也是尋釁滋事罪的表現行爲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