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盲人咋判刑,怎麼規定的?

一,法院對盲人咋判刑,怎麼規定的?

法院對盲人咋判刑,怎麼規定的?

盲人犯罪仍然要承擔刑事責任,但原則上作爲限制責任能力人犯罪看待,一般要減輕其刑事責任,予以從寬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極少數責任能力完備且性質嚴重、情節惡劣的犯罪盲人,纔可以不予以從寬處罰。我國《刑法》規定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二、盲人犯罪是否能住監獄

“應當”是和“可以”是法律上相對應的一個詞語;對於“應當”的理解就等同於“必須”,而“可以”可以理解爲可爲或可不爲。換而言之,就是說“應當”就是強制性規範,“可以”就是選擇性或者授權性規範。

如《刑法》第十九條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裏的“可以”就是指人民法院量刑時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但對於情節惡劣、手段殘忍等犯罪的也可以不予從輕減輕處罰。

三、盲人犯罪該如何坐牢

盲人犯罪也是會受到法律處罰,法院會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而是否需要坐牢進行考量。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爲其提供辯護。這主要是考慮到盲、聾、啞人的認知和表達能力均低於常人,不指定辯護人則難以充分保護其合法權益。同時考慮到實踐中被告人未委託辯護人情形的複雜性。

對於犯罪行爲與其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身份有直接聯繫的,如過失犯罪、被告人因目盲喪失勞動能力從而實施的盜竊、詐騙、侵佔等財產性犯罪、在生活中受到歧視等因衝動發生傷害的案件,考慮到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被告人特別的生理、心理狀況,可依法比照正常人犯罪酌予從寬處罰。但是在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實施的與盲人身份無直接關係的犯罪中,特別是在共同犯罪或者有組織犯罪中,這類被告人甚至可能成爲犯罪的策劃者和組織者。在此情況下,被告人雖具有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身份,但不能作爲對其從寬處罰的理由。

因此盲人犯罪要根據具體實際情況來處理,也不是唯一的處罰方式,但是不管怎麼樣,只要是有犯罪的事實,那麼總會受到對應的處罰,因此就算是盲人,也要遵紀守法,否則的話等待的也是法律的制裁,雖然能從輕處理,但是總歸來講對自己還是有所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