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姦罪批捕後多長時間判決
強姦罪批捕後大約三個月之後會判決,從檢察院批准逮捕到案子移送法院,這中間需要經過公安機關的偵查,偵查期爲兩個月(案情複雜的可以由檢察院批准延長偵查一個月)。
然後案子移交到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一般期限爲1個月(當然根據案情的需要,也可適當的延長)。
如檢察院認爲證據不夠充分,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公安機關則應繼續對案情和證據進行整理,再移送檢察院,由檢察院來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在收到檢察院移交的起訴材料,一般在1個月內審理。
二、強姦罪的特徵是什麼
1、必須是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願判斷與婦女發生性關係是否違背婦女的意志,要結合性關係發生的時間、周圍環境、婦女的性格、體質等各種因素進行綜合分析,不能將婦女是否反抗作爲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願的惟一要件。
對於有的被害婦女由於受到威脅、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應認定是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志。
同無責任能力的婦女(如呆傻婦女或精神病患者)發生性關係的,由於這些婦女無法正常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因此無論其是否“同意”,均構成強姦婦女罪。
2、行爲人必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爲這裏所說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施以毆打或人身強制等危害婦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施以威脅、恫嚇,進行精神上的強制,以迫使婦女就範,不敢抗拒的手段。
如以殺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親屬相威脅的;
以揭發被害人的隱私相威脅的;
利用職權、撫養關係、從屬關係及婦女孤立無援的環境相脅迫等等。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衆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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