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未遂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綁架未遂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綁架罪的犯罪形態也是包括了中止、未遂以及既遂的,不同犯罪形態下,法律規定的量刑是不同的。那麼綁架未遂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綁架未遂罪量刑標準

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爲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爲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對於未遂犯的處罰原則問題,應當注意兩個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處罰爲參照,二是適當從寬處罰,即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綁架罪的既遂和未遂如何區分

(一)綁架罪的既遂與未遂

實踐中,有的人認爲只要綁架行爲實施完成,即構成犯罪既遂;也有人認爲應當以是否實際取得財物利益或其他非法利益爲判斷既遂行爲的標準。本文認爲,應當以綁架行爲是否已實際控制人質,並將其置於自己實際支配之下爲標準,如果行爲只實施了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並未對人質的人身實際控制,不構成既遂。

(二)綁架罪的罪數形態

在綁架罪實施過程中又犯其他罪,應當如何處理?下面爲您介紹:

1、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情形。犯罪分子在綁架行爲實施過程中,除了非法劫持人質剝奪其人身自由權,有時還造成被害人重傷和死亡結果的發生。是否定綁架罪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實行數罪併罰呢?本文認爲,這種情況下,不應按數罪併罰來處理,行爲人實施綁架致人重傷、死亡結果的發生有時並不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結果,而是綁架行爲的連帶行爲,這種嚴重的法律後果並非出於行爲人主觀上的兩種獨立的犯意,也非兩個獨立行爲。

2、綁架人質同時劫取財物。比如,行爲人A綁架被害人B之後,同時又劫走B身上人民幣3000元。某法院以綁架罪情節從重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對此,本文持有疑義,理由如下:

(1)從主觀目的內容,行爲人綁架被害人是出於勒索錢財爲目的,在未搶劫被害人錢款之前,其目的具有單一性,見被害人錢物後,又採取暴力、脅迫等手段劫走現金3000元,符合我國刑法關於搶劫罪的全部構成要件,應該將綁架行爲和劫錢行爲看作是在兩種不同主觀意識支配下的兩個獨立犯罪行爲。

(2)刑法關於綁架罪和搶劫罪並未規定兩者可以相互吸收和包含。

3、綁架殺害人質後又劫取財物。綁架殺害人質定綁架罪無疑,那麼人質被害後,犯罪行爲人劫走財錢是否應當作爲綁架罪從重量刑情節考慮?抑或是一個獨立的罪名?本文認爲,犯罪行爲人殺人又劫財是出於兩個犯意和兩個行爲,結果觸犯兩個罪名,應當以綁架罪和盜竊罪並罰。

針對綁架罪未遂,按照規定此時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而在此之前,我們需要先知道具體的綁架情節會在哪一個量刑幅度內處罰。關於綁架未遂罪量刑標準的內容,本站小編就爲大家整理到此,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