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罪的共犯如何認定?

賭博罪的共犯如何認定?

共同犯罪是存在於很多具體的罪名當中的,此時首先要做的就是對共同犯罪進行認定,區分了各自的責任、在犯罪過程中起的作用後,再對共犯人進行量刑處罰。那麼這個賭博罪的共犯該如何進行認定呢?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進行了解。

一、賭博罪的共犯如何認定

在相關司法解釋頒佈之前,對於明知而幫助開設賭場、經營賭場、賭博資金之流轉、介紹賭場員工、介紹參賭人員等事關賭博的居間行爲可否認定爲賭博罪的共犯還存在爭議。現在相關司法解釋已明確規定: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爲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筆者認爲,在認定賭博罪共犯時必須注意兩點:

1、必須有共同的賭博犯罪故意。即要有證據證明行爲人明知他人在實施賭博犯罪。行爲人的認識狀態是明知,認識內容是他人在實施賭博犯罪。在此要說明的是,這裏的意思的聯絡和溝通可以是雙向的也可以是單向的,即使他人不知情也不影響賭博罪的成立。換言之,賭博罪共犯可以是片面共犯,但不限於片面共犯。

2、行爲人必須提供了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其中計算機網絡幫助,主要指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等條件和服務。所謂直接幫助是指對於賭博犯罪的發生和發展來說,這種幫助有直接的促進作用,並不是可有可無。依此認爲,對於那些在賭場組織賭博行爲,沒有開設賭場,參與抽頭分紅的受僱人員,由於他們的幫助行爲不具有直接促進作用,一般不應以賭博罪共犯處理。

二、如何界定賭博罪

(一)賭博罪與一般行爲的界定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主觀上是否以營利爲目的,客觀上是否具有聚衆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爲業的行爲。對於雖然多次參加賭博,但輸贏不大,不是以賭博爲生活或主要經濟來源的;或者行爲人雖然提供賭場、賭具,本人未從中漁利的,都不能認定賭博罪。其中情節嚴重的,可按《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理。

(二)賭博罪的法定界限

1、參與賭博的動機和目的。

賭博罪的構成要求行爲人主觀上出於直接故意,並具有獲取錢財的目的。如果行爲人並不是爲了營利,而僅僅是爲了消遣娛樂、打發無聊、聯絡感情等,不能成立賭博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爲人只要以獲取錢財爲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於是否實際獲得了錢財,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2、涉賭數額及參賭次數。

有些親戚朋友、鄰居之間偶爾賭博也有輸贏,但輸贏不大;有些經常聚賭,但涉賭數額很小,參賭者並不以賭博所得爲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對此可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勞動教養等行政處理,但不宜認定爲犯罪。

3、行爲人系賭頭、賭棍、賭場業主還是一般參賭羣衆。

賭頭是指聚衆賭博的人,即爲賭博提供賭場、賭具,組織、招引他人蔘加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賭頭可能參與賭博也可能不參與賭博,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賭棍是以賭博爲常業的人,即以賭博所得爲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對這種人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刑事責任,但對於一般參賭羣衆,可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還可以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但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4、參賭人員身份及參賭人員之間的關係。

如果參賭人員都是親戚朋友、同事、鄰居、鄉親等熟人的,或者是一些老年人的,一般不宜以犯罪進行處理。除非涉賭數額非常大,經常聚賭且嚴重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尚。

賭博畢竟不是一種良好的習慣,有人常說小賭怡情,大賭傷身。可是有多少人奔着小賭的目的,結果贏了越來越想賭,輸了就想着要把輸掉的錢贏回來,不知不覺,連自己都沒有意識到已經成爲了大賭,賭博不僅僅是家庭和諧的破壞者,它同樣已經觸犯了我國的法律,所以,遠離賭博,這是道德和法制的雙重要求。

在對賭博犯罪的共犯進行認定的時候,一是要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二是要對犯罪提供了一定幫助。然後再區分是屬於主犯、從犯還是脅從犯,進而確定覺得量刑幅度。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我們會盡快爲你作出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