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的犯罪客體是什麼

危險駕駛罪的犯罪客體是什麼

我國對每一個罪名都是規定了具體的構成要件的,而正是因爲構成要件不完全相同,才能讓我們準確的區分不同的犯罪。而在構成要件裏面就包括了犯罪客體,那大家知道危險駕駛罪的犯罪客體是什麼嗎?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爲大家詳細解答一下這個問題。

一、危險駕駛罪的犯罪客體是什麼

《刑法》修正案八將危險駕駛罪擬規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顯然,此罪侵犯的客體爲公共安全,即危險駕駛的行爲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給公共安全帶來了潛在的危險,即對不特定且多數人的生命、身體或者財產的危險。

二、如何認定危險駕駛罪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處:三個罪名既然都規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處就是侵犯的客體爲公共安全。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間的區別。其區別表現爲以下幾個方面:

(一)主觀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險駕駛罪在主觀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義上過失犯罪,主觀上只能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是故意,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爲過失。

(二)在行爲方式上不同。危險駕駛罪只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兩種行爲,交通肇事包括一些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爲,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實施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險性相當的危險行爲。不應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的行爲。

(三)在是否要求出現危害結果上不同。危險駕駛罪是行爲犯、情節犯,只要有醉駕或追逐競駛的行爲且情節惡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交通肇事罪爲結果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爲危險犯。

(四)量刑上不同。比着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險駕駛罪是一種較輕的犯罪,因爲畢竟沒有發生危害後果,而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都要求造成嚴重的後果,由此帶來量刑上的差別。

綜上,我們瞭解到危險駕駛罪的犯罪客體其實主要是公共安全,也就是行爲人的行爲要是危害了公共安全的話,那這樣的行爲就是有可能被定爲危險駕駛罪的。根據《刑法》中的量刑規定,構成危險駕駛罪的一般是處拘役並處罰金,而拘役的刑期則是在1-6個月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