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性病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傳播性病罪的特徵

傳播性病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侵犯的客體爲複雜客體,包括國家的傳染病防治管理制度,也包括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同時也包括他人身體健康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爲明知自己患有艾滋、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又賣淫嫖娼的行爲。本罪爲行爲犯,只要上述特定主體實施了賣淫、嫖娼行爲,即構成犯罪,並不以實際發生性病的傳播要件。實際上上述主體的賣淫、嫖娼行爲,有足以造成性病傳播的嚴重危險。

3、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嚴重的性病患者。

4、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對自己患有艾滋、梅毒、淋病嚴重性病具有明知仍賣淫嫖娼。構成本罪,並不需要以傳播性病爲目的。即使行爲人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因而在賣淫嫖娼時,爲防止性病傳播而採取避免傳播的措施,仍然應認出具有本罪的故意,從而構成本罪。

二、傳播性病罪的構成

(一)客體要件

賣淫、嫖娼是國家法律嚴厲禁止的行爲。

行爲人爲了賺取錢財,滿足自己非法的性慾,或者爲了報復社會,置國家法律於不顧,仍然進行賣淫、嫖娼活動,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行爲人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情況下,仍然進行賣淫、嫖娼活動,其行爲將直接傳播性病,對他人的身體健康造成危害。

(二)客觀要件

賣淫、嫖娼是相對應的行爲,賣淫是指以營利爲動機,與不特定的異性發生性交或從事其他淫亂活動,嫖娼則是指以交付金錢或其他財物爲代價與賣淫者發生性交或從事其他淫亂活動。即性病患者與他人從事性交以外的淫亂活動時,也容易將性病傳染給對方。因此,其他淫亂活動與以性交爲內容的賣淫、嫖娼具有相同的社會危害性。

本罪是行爲犯,只要行爲人在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的情況下,故意實施了賣淫、嫖娼行爲,即構成犯罪。至於實際上是否已造成將性病傳染給他人的結果,不影響本罪的成立。當然,如果行爲人的賣淫嫖娼行爲確已引起他人染上性病的後果,可以作爲量刑的情節予以考慮。

(三)主體要件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均可成爲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即行爲人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而出於某種動機或爲達到某種目的,仍然向他人賣淫或嫖娼。行爲人的“明知”可以是確切知道自己患有某種嚴重性病,也可以是其知道可能患有某種嚴重性病。如果行爲人未被確診爲患有嚴重性病,但根據其知識、閱歷能證明其明知可能患有嚴重性病的,也應視爲“明知”。至於行爲人對可能發生的將性病傳染給他人的危害結果是持希望或放任態度,不影響本罪成立。

具體來說,以下情況可以作爲判斷行爲人具有“明知”的標準:

(1)有證據證明曾到醫院說醫,被診斷爲患有嚴重性病的;

(2)通過其他方法能夠證明被告是“明知”的。如果行爲人確實不知道自己患有嚴重性病而賣淫、嫖娼的,則不認爲構成犯罪。

三、傳播性病罪的認定

(一)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1、侵害的客體不同。傳播性病罪侵害的客體是雙重客體,即社會治安治理秩序和他人身體健康,故意傷害罪侵害的客體只是他人的身體健康。

2、行爲表現不同。傳播性病罪必須採取賣淫、嫖娼的行爲形式。故意傷害罪則一般採取暴力等行爲形式和特定情況下的不作爲形式。

3、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傳播性病罪的故意內容,有的是爲了賺取錢財,有的是爲了滿意淫慾,有的也可能是以賣淫、嫖娼傳播性病方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則只是意圖給他人身體健康造成傷害。

(二)與非罪的界限

根據本條規定,司法實踐中應主要從以下幾方面區分:

1、行爲人是否患有嚴重性病。現在,國際公認的性傳播疾病有二十多種,我國衛生部門提供的材料中認定爲性病的有十多種。其中屬於嚴重性病的性病有艾滋病、梅毒、淋病等。賣淫、嫖娼者只有患有嚴重性病,纔有可能構成傳播性病罪。患有性病,若不屬於嚴重性病,也不能構成傳播性病罪。

2、行爲人客觀上是否實施了賣淫、嫖娼行爲。如果行爲人實施了將自己的肉體提供給他人淫樂以換取錢財,或交付錢財換取他人肉體供自己淫亂的行爲,則有可能構成傳播性病罪;如果行爲人是在夫妻性生活或通姦、戀愛等非法性關係中將性病傳染給他人,由於客觀上不存在賣淫、嫖娼行爲,不構成傳播性病罪。

3、行爲人主觀上是否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如果行爲人不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即使實施了賣淫、嫖娼行爲,也不構成傳播性病罪。

4、行爲人是否自願實施了賣淫、嫖娼行爲。行爲人雖患有嚴重性病,也實施了賣淫、嫖娼行爲,但不是出於自願,而是被強迫的,由於主觀上沒有犯罪故意,也不構成傳播性病罪。